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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理解析

教授工作室 高金平教授工作室
2024-08-2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文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本文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下文简称“18号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下文简称“39号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下文简称“98号公告”)等规定,对保障金的计征、征收管理和减免优惠作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与税收不同,保障金是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出台了较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用工单位同样关注,一方面是计征办法有无特殊规定,关系缴费金额多少,另一方面是征管程序,关系业务的具体办理。

保障金的计征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超过规定比例的,免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运用该公式,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规定比例的确定       安排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规定,一般规定为1.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可对该比例作出调整,如北京市于2019年从1.7%下调为1.5%。       (二)用人单位职工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包括残疾人职工。在职职工人数并不一定等于缴纳社保人数,因为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而非接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如江苏,明确规定残疾人未实际在岗的,不得计入残疾人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根据9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不影响安排人数计算。       (四)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费用。       根据39号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的,按征收标准上限计征。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根据9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地方特殊性政策       由于各地规定不尽一致,笔者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8〕34号),以上海市为例介绍地方性特殊的计征规定。      1.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即职工人数越多,缴费标准越低,减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缴费负担。       2.缴费基数不以用工单位自行计算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而直接取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相应计算公式调整为: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 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

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的申报缴纳      1.保障金实行申报缴纳的征收制度。用人单位每年根据上年度的实际情况,计算所属期为上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年缴纳额,并按地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和缴纳。用工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亦有地方规定按季或按年缴纳。例如北京规定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再如江苏规定,保障金可以按年或按季缴纳。按年申报缴纳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       2.安排残疾人的申报和审核用人单位应根据地方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提交相关资料。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以江苏省为例,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保障金征收和管理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并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检查过程中,应当像管理城建税、教育附加一样,注意对保障金缴纳情况作检查。税务机关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责令补充申报并追缴保障金。由于保障金不属于税收收入,税务机关不能依据《税收征管法》处行政处罚或加收税收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保障金减免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优惠。依据18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阶段性小企业免征优惠。依据9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阶段性分档减缴优惠。依据9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申请减免或缓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案例分析

       A公司2019年全年在职职工人数160人,另有20人领取了9个月工资后离职。以上职工包含3名残疾人,其中王某全年在职,持有《残疾人证》(7级);李某全年在职,无残疾人证;张某持有《残疾人证》(2级),由于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领取了9个月工资后离职。以上残疾人职工均依法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当年支付工资薪金3400万元。假设A公司所在地2019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77340元,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无其他地方特殊性规定。2020年6月5日, A公司现根据当地规定,按年申报缴纳2019年度保障金。       分析:      1.季节性用工的,应当计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因此2019年度职工人数=160+20×9÷12=175(人)       因为175人已经超过了98号公告规定阶段性小企业免征优惠要求的人数30人,因此不得享受该优惠。       2. 由于李某无残疾人证,因此不计入残疾人用工数。张某持有残疾人证(2级),作为两人计算。季节性用工的,应当计算年平均残疾人用工人数。因此残疾人就业人数=1+2×9÷12=2.5(人)安置比例1.43%(2.5÷175×100%),小于当地规定1.5%,应当缴纳保障金,但根据9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享受阶段性分档减缴优惠,即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       3.2019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88888.89元(34000000÷180),大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154680元(77340×2)。       4.保障金年缴纳额=(175×1.5%-2.5)×154680×50%=96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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